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