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