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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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