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