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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