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