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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