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