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