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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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