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