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