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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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