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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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