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资产托管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