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