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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