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