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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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