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