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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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