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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