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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