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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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