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1月1 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6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