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