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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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