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投资管理、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并留存备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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