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投资管理、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并留存备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