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