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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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