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五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可以由风险准备金承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