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