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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