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