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