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