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