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颁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