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