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