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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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