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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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