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六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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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