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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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