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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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