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