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