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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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