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三十三条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