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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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