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三十二条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