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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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