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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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