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