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