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七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