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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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