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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