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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