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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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