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