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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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