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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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