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第三章 评价第十五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